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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15 来源:泰州市经信委 1150

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泰州”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泰州市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泰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和国家有关部委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要求,加强我市信用行为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起草经过哪些程序?

文件起草从2017年1月开始,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起草文件初稿。在认真学习国家、省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外市先进经验,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草拟了《办法》初稿,先后3次书面征求各市(区)和60多个市直部门、单位的意见,召开了相关方面座谈会,并进行了反复的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2.提请合法性审查。2017年7月,我们将送审稿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办组织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召开听证会,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3.开展风险评估。2017年12月,市法制办组织省信用办、市中院、政府办、律师等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了论证,开展廉政风险评估。我们根据专家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三、文件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分为总则、守信激励、失信行为、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企业法人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权益保护、管理与保障、附则八章内容。

1. 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

2. 守信激励。分别列举了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应当列入守信激励的信用信息和可以实施的激励措施。

3. 失信行为。分别列举了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在不同领域的典型失信行为。

4. 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列举了自然人的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行为的典型情形,以及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5. 企业法人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列举了企业法人的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行为的典型情形,以及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

6. 权益保护。《办法》要求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其失信信息产生的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或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7. 管理与保障。《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明确联合奖惩事项,公示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8. 附则。明确了《办法》中守信行为、失信行为等用语的含义,提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来源?

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基础。根据“谁主管、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单位)产生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部门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市经信部门负责建设、运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泰州”网站,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全市信用信息,推进省、市、市(区)信用信息的共享。

五、对守信行为有哪些激励措施?

对自然人:除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外,在职务晋升、招聘录用、评优评先、公共服务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并且可在“信用泰州”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享受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企业法人:处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相关管理事项有优先权,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实行分级监管,降低检查频次。并且可在“信用泰州”网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享受行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六、失信行为分几个等级?

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失信行为分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

七、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除采取本办法规定的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将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另外,可采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提高贷款利率、拒绝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惩戒措施。

八、对企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有哪些惩戒措施?

对企业法人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除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外,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实施“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还可采取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评先、评优;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政府公共服务项目活动;限制信贷、担保、融资以及企业债券发行等金融活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惩戒措施。

九、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火车;暂缓或限制办理出(国)境手续等。

十、对信用行为有哪些权益保护措施?

对信用行为可采取明确惩戒期限、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进行异议申请等权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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